贷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可见,借贷合同中对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其他费用均有约定,且借款人逾期还款的,出借人作为守约方可以就三者选择主张,比如仅主张违约金,不主张逾期利息和其他费用,也可以将三者一并主张。而且,出借人的这种选择权并不限于同一诉讼中。换言之,如果出借人在一个诉讼中仅主张了其中一项,即使已经得到了支持,也可以另诉主张其他两项权利。只是在另案审理时,需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的利率保护上限,将前诉中该当事人已经得到支持的款项一并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