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案例背景:2017年8月,苗家村村民苗某的女儿被某大学录取,为给女儿交学费,苗某同村的王某借了1万元钱,约定两年后一次性还清,并按年利率5%支付利息。约定的还款期限到了,苗某没有能力还钱,希望王某再宽限一段时间,但王某提出超期的利息要按50%的年利率计算。
学法有疑:那么,王某的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吗?
普法课堂:2020年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由此可见,民间借贷的利息不可以随便规定。本案中,王某与苗某最初的借款合同约定了5%的利息,是合法的。当苗某在还款期限届满仍无法还款时,王某同意宽限,但是其提出按50%的利率计算利息是违法的。
一句话说法:为了维护出借人的利益,借款人有义务支付利息,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不能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否则属于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