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对于逾期利息、违约金或其他费用,无论出借人是主张其中一项、两项还是一并主张三项,最终结果上都要受到总计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限制。在实践操作中,我们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分别认定逾期利息的数额、违约金的数额和其他费用的数额,将三者相加后,再判断有无超过以逾期借款数额为基数、以上述年利率计算得出的法定上限。对于超出的部分,即使出借人主张,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具体而言,在出借人一并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情形下,应先分别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的数额作出认定,再判断三者之和是否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年利率。在对逾期利息、违约金和其他费用分别认定时,因都是同一个法定上限标准,故在对三者分别认定时,不需要考虑是否应受上述年利率限制的问题,待三者相加后再判断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