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
2023-02-23 点击:2296
实际中对于借新还旧的性质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1:新债偿还旧债后,旧债的主债权消灭,“借新还旧”交易模式下将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产生新的借贷关系。
此观点为目前的主流观点,主流判决均认为“借新还旧”将导致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新借款合同签订后产生新的借贷关系。尽管新贷款与旧贷款之间存在牵连,但通过“借新还旧”,新贷款已经偿还了旧债,旧债的主债权消灭。
此观点认为“借新还旧”并存新旧两笔贷款,新贷款的手续必须在旧贷款尚未清偿的情况下办理,若债务人在履行完旧贷的还款义务后才与原债权人签订新的借款合同,此行为不属于“借新还旧”,属于“还旧借新”。
观点2:“借新还旧”的本质是对旧贷款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原债权债务关系继续存续,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
借新还旧“与贷款人用自有资金归还贷款,从而消灭原债权债务的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虽然新贷代替了旧贷,但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未消除,客观上只是以新贷的形式延长了旧贷的还款期限,故”借新还旧“的贷款本质上是旧贷的一种特殊形式的展期”。
目前来说观点1是主流观点。但整体上看,各地法院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不同时期对借新还旧性质的认识存在一定的分歧,这种分歧增加了商业银行在操作借新还旧时候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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