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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贷款逾期十多年 诉讼时效过了贷款是不是就不用还了?

2022-10-31     点击:1253

公司财务通知工资发放到账,于是李某就去ATM机准备取款,取款时发现余额为0。于是就跑到银行的网点进行查询。银行给出的答复:这些钱被银行给直接扣了。没有得到储户的授权,银行凭什么把钱给扣除了,经过一审二审银行给出了这样的答案?

据卡农贷款超市了解,四川达州,李某接到公司财务的通知,工资已经发放到账。于是就准备去取点钱,可是将卡插入ATM机查询之后发现,银行卡里面竟然没有半分钱,甚至连自己之前的存款都没有了。

起初,李某以为公司财务漏发了自己的工资,还打电话询问了一下公司,财务直接将打款的记录发给了李某,李某这才意识到问题不对,因为就算工资没有自己银行卡上还有一点存款,不可能余额是0。

于是李某就跑到银行的网点进行查询,可是工作人员却直接告知,这些钱被银行直接给划扣了。

原来在10来年前,李某在银行曾经有一笔3万元的贷款,期限为三年。可是贷款到期之后,李某由于经济原因一直没有能力给银行还款,也不知道为什么银行也没有找李某催要。

直到两年前,银行突然将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偿还3万元贷款及罚息和借款本金和罚息产生的利息。

李某在收到法院的传票之后,对贷款的金额这些都没有提出异议,本商量银行商量商量,看看能不能减少一点利息和罚金,到时候就直接把这些钱给银行还了。

在这之前,李某还去咨询了一下做律师的朋友,而那个做律师的朋友告知李某从银行贷款至今已有10多年了,在这个期间内银行从来没有向你催过款。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这也就意味着,银行从未和你主张过债权,银行的起诉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

于是在做律师的朋友帮助下,李某向法院提交了自己的答辩,经过审理后,法院驳回了银行的诉讼请求,银行呢也没有选择继续上诉。

李某就以为这件事就这么过去了,以为银行真的放弃了,向自己索要贷款。就这么过去了几年,由于工作的原因,公司要求办理该银行的银行卡。

在工作的这几年内,这张银行卡也能够正常使用,无论是存款还是取款,都没有出现过任何问题。自己在银行里差不多存了两三万元之后,却没想到这些钱被银行一次性划扣了。

得知是银行在没有得到自己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将存款划扣。李某找到银行要求归还划扣的钱,多次协商未果,于是就将银行起诉到法院。

贷款逾期

李某认为:

自己确实在该银行有一笔贷款没有偿还,但是事情已经过去了10多年,并且在上一次银行起诉的案件中,法院也驳回了银行的诉求。这笔贷款由于银行怠于行使权利,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银行在没有得到自己的授权的情况下,私自将存款划扣,银行存在严重的违规操作。虽然之前自己确实欠银行的钱,但已超过诉讼时效银行则无权主张其权利。

银行辩称:

据卡农贷款超市了解,根据《贷款通则》第22条规定:“贷款人有权利依照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李某当初在银行借款的时候,就已经签订了贷款合同,虽然超过了诉讼时效,但权利人丧失的只是胜诉权,而不是债权。

银行再根据贷款合同依法扣除李某的贷款,并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只是在行使自己的债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

根据《民法典》第568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消;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

虽然银行超过诉讼时效,不能向李某进行起诉要求偿还贷款。但是根据银行出具的贷款合同以及相关规定可以知道银行和李某之间还是存在债权关系。

上述规定也并没有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能否行使抵消权作出禁止性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虽然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但是相应的债权仍然存在。如果债务人自愿履行再话,也是可以的,不能在履行完毕后再以超过诉讼时效要求权利人返还。

而本案中银行是根据贷款合同的约定,直接划扣李某的存款,用于偿还之前欠银行的贷款,并没有通过法院的诉讼来行使自己的债权,所以也不会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并承担诉讼的相应费用。

一审判决后,李某不服。

李某认为:

自己的钱存在银行,就与银行形成了合法有效的存款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就负有保障储户存款安全的义务。

在没有得到自己授权,自己也没有出示银行的取款密码的情况下,银行擅自将自己的存款华蔻是存在严重的违规行为。

根据《商业银行法》第6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银行私自划扣自己的存款,就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院认为该条规定对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销否行使抵消权,并没有作出禁止性的规定。

二审法院审理后,驳回了李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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