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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办法过渡期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

2022-07-16     点击:1223

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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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农社区了解到,7月15日,针对互联网贷款业务,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简称《通知》),对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提出六大方面的要求: 提升金融服务质效、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强化信息数据管理、加强贷款资金管理、规范合作业务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2020年7月,被称为“史上最严”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简称《办法》)开始实施,按照“新老划断”原则设置过渡期,过渡期为《办法》实施之日起2年,即2022年7月。随后,为推动《办法》实施,进一步规范互联网贷款业务行为,2021年2月,银保监会又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简称《互联网贷款通知》)。

银保监会指出,在《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发布实施后,商业银行稳妥推进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业务流程逐步优化、风控能力有所增强;与此同时,在监管部门督导下,有关平台企业参与的合作贷款业务也有序规范。然而,商业银行仍存在履行贷款主体责任不到位,授信审批、贷款发放、资金监测等核心风控环节过度依赖合作机构等问题,与监管要求尚有一定差距,不利于业务持续发展。

《通知》延续《办法》和《互联网贷款通知》一以贯之的监管原则,统筹发展和安全,对商业银行提出如下要求:一是履行贷款管理主体责任,提高互联网贷款风险管控能力,防范贷款管理“空心化”。二是完整准确获取身份验证、贷前调查、风险评估和贷后管理所需要的信息数据,并采取有效措施核实其真实性。三是主动加强贷款资金管理,有效监测资金用途,确保贷款资金安全,防范合作机构截留、挪用。四是分类别签订合作协议并明确各方权责,不得在贷款出资协议中混同其他服务约定。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合作机构,限制或者拒绝合作。五是切实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充分披露各类信息,严禁不当催收等行为。此外,还应加强对合作机构营销宣传行为的合规管理。

7月15日,银保监会发布的《通知》称,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存量业务过渡期至2023年6月30日。过渡期内,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新增业务应当符合《办法》《互联网贷款通知》和本通知要求。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

对此,银保监会相关负责人表示,近两年,疫情反复和经济环境等因素,对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整改进程造成一定影响。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部分商业银行的互联网贷款业务特别是合作贷款业务,面临到期合规的压力。并且,《通知》又针对自主风控提出有关具体监管要求。

为审慎推进整改、创造更好条件,避免因业务停办产生收缩效应,影响小微企业和居民融资需求,有必要对过渡期作出统筹安排。结合上述情况,综合考虑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整改进度、业务连续性以及与征信规定衔接等因素,《通知》按照“新老划断”的原则设置了过渡期,与《征信业务管理办法》保持一致,即自发布之日起至2023年6月30日;《办法》过渡期也一并延长至2023年6月30日,以确保互联网贷款业务对实体经济支持力度不减。

据卡农社区了解,截至2021年末,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余额5.75万亿元,同比增长21.8%。其中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互联网贷款和企业流动资金互联网贷款同比分别增长68.1%、4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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